因瓦斯爆炸造成10人死亡、4人重伤的后果,湖北省恩施州自治区利川市水井湾煤矿重大瓦斯爆炸案6名责任人一审被利川市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。有关当事人提出上诉后,近日,恩施州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。
2009年,被告人刘华等人通过转让股权取得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水井湾煤矿”)的经营权。后经批准,从2009年7月8日至2011年6月7日,水井湾煤矿进行9万吨/年技改扩能项目建设,工期23个月,技改期间禁止生产。
技改期间,水井湾煤矿违反规定,擅自组织工人生产,至事发时非法生产原煤6160吨。2010年5月8日,利川市水井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致10人死亡,4人重伤,直接经济损失580万元。
事故调查组认定,此次瓦斯爆炸事故性质为一起责任事故,矿长刘兆瑞等6人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,事故发生后,被告人刘瑞等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,积极组织抢救,水井湾煤矿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;被告人何有、刘华犯罪主观恶性不大,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,可以宣告缓刑。
据此,利川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利川水井湾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矿长刘瑞等4名责任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,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;被告人何有、刘华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。